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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商事法#63415
科目: 商事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二人為夫妻,婚後定居登記在甲名下位於臺北市的一棟豪宅。甲以自己為被 保險人,與 A 保險公司投保以其死亡為保險事故之人壽保險契約並指定乙為受益 人。同時另行為甲名下的豪宅投保住宅火險。嗣後甲、乙二人離婚,甲亦未再婚。 某日凌晨突然發生大火,甲逃生不及不幸葬身火海,乙遂向 A 保險公司請求給付甲 的人身保險金及豪宅的財產保險金。試問:A 保險公司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可否主 張乙無保險利益及保險契約因此失效為由,拒絕給付人身、財產保險金?附具理由 說明之。(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二)保險人A得拒絕乙請求給付火險保險金

1.甲為自己之豪宅投保火險,因火災死亡,而對豪宅及保險標的物之保險利益,恐因死亡而喪失,即保險法(以下同)第17條有明文,惟第18條,係對被保險人死亡有特別規定,故依此規定,保約仍為被保險人之繼承人利益而存在。

2.本題甲乙後離婚,於甲死亡時,雙方無任何繼承關係,故乙非被保險人甲之繼承人,自不得援引第18條主張保約仍為其利益而存在,故A對乙主張保約因死亡而失效,尚屬有理,自得拒絕乙請求火險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