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險人A得拒絕乙請求給付火險保險金
1.甲為自己之豪宅投保火險,因火災死亡,而對豪宅及保險標的物之保險利益,恐因死亡而喪失,即保險法(以下同)第17條有明文,惟第18條,係對被保險人死亡有特別規定,故依此規定,保約仍為被保險人之繼承人利益而存在。
2.本題甲乙後離婚,於甲死亡時,雙方無任何繼承關係,故乙非被保險人甲之繼承人,自不得援引第18條主張保約仍為其利益而存在,故A對乙主張保約因死亡而失效,尚屬有理,自得拒絕乙請求火險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