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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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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原住民 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7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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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原住民 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71908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原住民 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71908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二人職場競爭激烈,甲見乙扶搖直上,動了殺意,遂教唆丙殺害 乙。丙擇日埋伏在乙下班後的停車處,伺機動手。由於乙、丙之間未曾 謀面,加以丙一時緊張,竟錯把丁誤當成乙,將其殺死。問:甲、丙行 為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參考條文 刑法第 271 條: 「Ⅰ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Ⅱ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Ⅲ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z
客體錯誤
教唆犯
詳解
提供者:睡神_111高考三等上榜
(一)丙可能成立271條1項殺人既遂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O
主觀:是否具備殺人故意?
等價客體錯誤 → 只要認知到客體為人,就不阻卻殺人故意
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可能成立29條上開犯罪之教唆犯:
教唆犯之意涵(29條),要件:
客觀:教唆行為
主觀:教唆故意+教唆既遂故意
甲具備教唆犯之要件,惟正犯丙發生客體錯誤,甲是否仍從屬於丙而成立既遂犯?
視為教唆者之打擊錯誤
:
當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發生客體錯誤時,既得視為間接正犯之打擊錯誤,則不具備對整體犯罪流程之優越支配力之教唆犯更不得論以客體錯誤
因此視為教唆者之打擊錯誤,對目標客體成立故意未遂罪,而僅於有預見可能性時對誤認之客體成立過失既遂,想像競合之
視為教唆者之客體錯誤
:
正犯發生客體錯誤,不影響教唆犯之可罰性。若該客體錯誤
按一般生活經驗,係教唆者得預見
,則教唆犯仍從屬於其本教唆之罪
依管見採客體錯誤說,蓋被教唆者係由教唆者的教唆行為而產生犯意,故教唆者於得預見之情形,應對整個犯罪行為負責
本題中,甲教唆未曾與乙謀面之丙殺乙,丙緊張而誤殺錯人應為可預見之情形,故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
詳解
提供者:stone630708
將其殺死。問:甲、丙行 為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參考條文 刑法第 271 條: 「Ⅰ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Ⅱ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Ⅲ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testpaper.php?id=14973042&task=&noslave=1&1539250984#ixzz5Tc9O90J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