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乙及丙三人就位於臺中市各自所有之土地,因經界發生爭執,雖協商解決紛爭, 但無法達成共識,全體經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甲與乙均 居住在臺南市,而乙乃以甲與丙為被告,逕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求定其界線 所在。試依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規定評析本案。(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