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在兒子乙創業之初,贈與 150 萬元作為創業基金,後來甲因為購屋,積欠銀行 50 萬元未還。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500 萬元,繼承人為與亡妻所生之子乙,以及再娶 之妻丙,但甲卻將 500 萬元遺贈情婦丁。請問乙、丙之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二者 應如何主張其權利?(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