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夜裡停車在路旁休息,突有人敲打車窗,甲見此人神色慌張,以為搶匪,急切發 動引擎逃離。忙亂中,打成倒車檔,撞上後方機車騎士乙。乙車毀人傷,甲亦因而 無法走脫。敲打車窗之人表示,自己的汽車拋錨,意欲請求甲協助。問:甲的行為 有無阻卻違法事由?(25 分)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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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無阻卻違法事由
1依照刑法第24條規定: 「因避免自己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衛難而出於
不得已之行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緊急避難之成立須以下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有避難之意思。
(2)行為人客觀上必須有避難之情狀
本例中, 甲見此人神色慌張,以為搶匪,急切發動引擎逃離撞上後方機車騎士乙,敲打車窗之人只因自己的汽車拋錨請求甲的協助,此種情形稱之為「容許構成要件」亦稱誤
想避難,即行為人主觀上雖有緊急避難之意思,但客觀上並無緊急危難之發生,因此欠缺緊急避難客觀要件,甲之行為故無法援引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2按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效果,多數學者採「限制法律效果責任說」即容許構成要件是一
種獨立錯誤之類型,雖不是屬於構成要件錯誤,但得類推適用構要成件錯誤之規定。而
在罪責性方面免除故意責任,成立過失責任,依此說甲成立刑法284第1項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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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
1.緊急避難: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2.甲夜裡停車在路旁休息,突然有人敲打車窗,見此人神色慌張,“以為是搶匪”,出於緊急避難。
3.因忙亂中打錯檔位致車子無照自己意思前進而倒車撞到乙,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4.綜合上述:甲因緊急避難而撞傷乙,雖非故意,但得以過失論。符合阻卻違法事由,但應負過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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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之行為因以為路人為搶匪,此時發動引擎逃離.又造成乙方車毀人傷構成277條普通傷害罪責和可構成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2.甲行為成立刑法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和277條普通傷害罪.
3結論甲之行為有罪觸犯刑法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和277條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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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7F是不是應該把誤想緊急避難改成誤想正當防衛
誤想防衛為基於防衛意思做出了防衛行為但欠缺防衛情狀,學理上多數意見均為阻卻故意但能考慮過失,因此在本題甲之行為雖基於防衛搶匪而做出後車倒退之防衛行為但欠缺防衛情狀,對於撞到後方機車騎士乙,應阻卻故意傷害考慮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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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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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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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主觀上有比免緊急危難之意思,客觀上卻無阻卻之事實,無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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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構成誤想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