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對乙實行普通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乙到警察局,並由警察丙受理報 案。丙問乙,是否要對甲提出告訴,在甲當場向乙道歉後,乙表示不想告甲了。一 星期後,乙和甲發生口角,乙一氣之下遂又來到警察局並且對丙表示,要告甲對乙 實行普通傷害罪。不過,丙對乙表示,因為乙已經放棄告甲,他已經不能對甲就先 前傷害乙的案件提出告訴;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丙的說法是否正確?請詳述理 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