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得知友人乙收受賄賂,意圖分一杯羹,遂向乙云:「如不給我新臺幣 100 萬元, 將至司法機關告發。」乙害怕之下答應,惟因無現金,願暫時提供房屋設定抵押, 以為擔保;甲乃仿照乙製作同意抵押文書之筆跡,自行製作該房屋買賣契約書,並 至地政機關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試論甲成立刑法何罪?(25 分)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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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威脅乙取得抵押權>> 恐嚇得利罪
2.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法條競合 從一重處斷>>行使偽造文書罪
結論 恐嚇得利罪+行使偽造文書罪>> 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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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
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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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
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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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應是346恐嚇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