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客觀上,甲的行為在調查上與丙的身體受害結果存在條件關係。如果甲沒有將加酸奶放入冰箱,丙就不會口腔和食道灼傷。因此,甲的行為直接導致了丙的損失結果。
主觀上,甲明知酸具有削弱,並且有可能傷害他人的身體。甲的意圖可能乙為目標,但他的行為最終導致了人丙的傷害。雖然這種情況下,可能形成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法律效果:學說上有「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之爭,前者認為客體錯誤係無規範意義之動機錯誤,仍應成立故意既遂罪;後者則主張對目標客體成立故意未遂罪,誤認客體成立故意既遂罪,兩罪再想像競合。竊以為採後者為佳。
甲沒有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對丙成立普通傷害罪,對乙成立普通傷害罪未遂。
(二)綜上所述,甲對丙成立普通傷害罪,對乙成立普通傷害罪未遂,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