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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5724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懷疑室友乙時常偷喝甲存放在共用冰箱中的牛奶,但苦無證據,便將洗廁所用的鹽酸倒入一瓶新買的牛奶中,再放回冰箱,試圖阻止乙偷喝的行為。當日甲有事外出,乙的朋友丙來訪,丙未經同意就打開冰箱飲用甲的牛奶,結果灼傷口腔和食道。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粉紅小象

(一)甲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1. 客觀上,甲的行為在調查上與丙的身體受害結果存在條件關係。如果甲沒有將加酸奶放入冰箱,丙就不會口腔和食道灼傷。因此,甲的行為直接導致了丙的損失結果。

  2. 主觀上,甲明知酸具有削弱,並且有可能傷害他人的身體。甲的意圖可能乙為目標,但他的行為最終導致了人丙的傷害。雖然這種情況下,可能形成客體錯誤。

  3. 客體錯誤法律效果:學說上有「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之爭,前者認為客體錯誤係無規範意義之動機錯誤,仍應成立故意既遂罪;後者則主張對目標客體成立故意未遂罪,誤認客體成立故意既遂罪,兩罪再想像競合。竊以為採後者為佳。

  4. 甲沒有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對丙成立普通傷害罪,對乙成立普通傷害罪未遂。

(二)綜上所述,甲對丙成立普通傷害罪,對乙成立普通傷害罪未遂,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處斷。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將鹽酸倒入牛奶的行為,對丙,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1.客觀上,甲倒鹽酸行為與丙口腔及食道灼傷之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並依客觀歸責理論,甲係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而該風險未違背常態關聯性以及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實現,故可歸責與甲;主觀上,甲欲傷害的對象為乙,甲根本不認識丙,又甲與丙自始自終皆無面對面接觸,似與普通構成要件錯誤如打擊錯誤客體錯誤有別,如此是否可認為甲對丙具有故意,則有疑義。
2.上述情形,可稱為雙重具體化錯誤,即行為人設置一個法益侵害之因果鏈,等待其欲侵害之對象觸發而攻擊之,然實際被害人為第三人,學說有認為應採客體錯誤說檢討此種錯誤者,有認為應採打擊錯誤說者,亦有所謂法敵對意志說,本文認為,如第三人於符合行為人所設置的因果鏈觸發後而受侵害,則應為客體錯誤,因行為人於設置因果鏈當下,應對任何觸發其因果鏈之人將遭受侵害一事有抽象認識,故縱使為第三人受侵害,也與客體錯誤一樣,即人別之誤認不影響故意判斷,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其所侵害的對象為人即可。
3.綜上,應認甲對丙具有故意,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