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10 月 12 日,因拍賣取得訴外人乙所有廠房及土
地,該場址遺有「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事業廢棄物一批。A 主管
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
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
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
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
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
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A 先後於 102 年
7 月 25 日以函文,命甲應於文到 1 個月內,提送「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
計畫」辦理系爭廢棄物清理事宜;同年 10 月 15 日以函文命甲,於文到
2 個月內,將系爭廢棄物清理完畢。然甲均未於期限內辦理,A 乃依同
條項後段規定,於 103 年 4 月 15 日,以函文命甲繳納清理系爭廢棄物
代履行預估費用新臺幣 2 百萬元。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於 103 年
8 月 12 日,以訴願決定撤銷 A 之 103 年 4 月 15 日函,由 A 另為適法處
分在案。後來,A 遂改以 102 年 10 月 15 日函為執行名義,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前段暨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重新估計清理廢棄
物代履行費用 1 百萬元,於 103 年 9 月 11 日,以函文命甲於文到次日
起 30 日內繳納。甲對該執行行為聲明異議,又經 A 上級機關決定,駁
回聲明異議。甲對上述程序不服,應該如何尋求權利救濟?請附理由詳
述,本案依據法令及司法實務見解,正確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