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271條殺人未遂罪:
1. 依題意,甲未達成其殺害A之結果,故須討論是否成立未遂。所謂未遂係指行為人已著手然未達既遂,依照通說之印象理論,著手之判定須行為與
構成要件具密切關連性,方屬已達著手。
2. 本題甲僅於埋伏階段,若以嚴格標準判定,其殺人行為僅須待A出現即可達成,故可認已達著手,屬於未遂。然警察突然盤查,使甲行為為障礙未
遂。是以,甲得適用本條之殺人未遂罪。
(二)乙可能成立第30條及第271條成立殺人未遂幫助犯。
1.如上所述,甲成立殺人未遂罪,而甲之藍波刀係乙提供。可認乙具有行為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