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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11228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欲殺害富商 A,請朋友乙提供武器,乙基於好友情誼乃交付甲一把藍 波刀供其殺人使用。某日,甲攜帶該把藍波刀埋伏在 A 回家的必經之路 上,欲等 A 回來時殺害之。不料,突然遇到警察上前盤查,甲因未帶證 件在身上而遭警察帶回警局。試論甲、乙可能之刑責?(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想考公職的海神王

(一)甲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271條殺人未遂罪:
            1. 依題意,甲未達成其殺害A之結果,故須討論是否成立未遂。所謂未遂係指行為人已著手然未達既遂,依照通說之印象理論,著手之判定須行為與
                構成要件具密切關連性,方屬已達著手。
            2. 本題甲僅於埋伏階段,若以嚴格標準判定,其殺人行為僅須待A出現即可達成,故可認已達著手,屬於未遂。然警察突然盤查,使甲行為為障礙未            
                遂。是以,甲得適用本條之殺人未遂罪。
(二)乙可能成立第30條及第271條成立殺人未遂幫助犯。
            1.如上所述,甲成立殺人未遂罪,而甲之藍波刀係乙提供。可認乙具有行為幫助。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持藍波刀埋伏在A回家路上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預備殺人罪:
(一)、主觀上,甲對A具有殺害故意;客觀上,A未死亡,未既遂,然甲是否已達著手階段實有疑義,如已著手,則論未遂犯,如未著手,因本罪亦處罰預備犯,故論預備犯,茲分述以下著手判斷標準學說:
1.主觀說:行為人主觀認為何時開始犯罪,該時點即為著手時點
2.形式客觀說:行為人實行嚴格意義之構成要件行為時為著手
3.實質客觀說:行為人的行為對於客體將產生實質危險時,為著手
4.主客觀混合說:依行為人主觀犯罪計畫,客觀來看,如該行為已達與構成要件實行行為具緊密關聯之階段,若未受阻礙則構成要件將實現時,為著手時點。
以上四說,除依主觀說有成立著手之可能,其餘皆揭示本罪未達著手階段,而埋伏與犯罪關聯性高,屬預備行為當無疑義,故甲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乙提供藍波刀與甲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預備殺人罪之幫助犯:
(一)、主觀上,乙具有幫助及欲使甲既遂之雙重故意;客觀上,乙對甲所欲實行的犯罪行為提供藍波刀一把,給予甲物理及精神上助力,然甲未著手實行即遭警察攔獲,然殺人罪處罰預備犯,並無法用一般「不罰之未遂幫助」解決,於此情形是否能成立預備犯之幫助犯,茲簡述以下學說:
1.肯定說:預備犯屬獨立之犯罪,正犯成立預備犯,共犯並沒有不能從屬之理由
2.否定說:依條文要求「實行犯罪行為」,行為人若處於預備階段未著手,自與條文不符,不成立共犯。
本文採否定說,以符合條文文義,故本案乙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