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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身心特考_三等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69028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了要毒死乙,在乙的飲用水中下毒,乙飲畢後痛苦萬分,但因毒藥份量不足以 致死,一息猶存。甲見乙之慘狀,心生不安,趕緊送乙至醫院急救,沒想到醫生丙 急救時不慎誤用藥劑,導致乙不治死亡。試詳述甲的刑事責任。(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甲對乙成立§271Ⅱ、§27Ⅰ殺人未遂之中止犯

(一)前審查行為

客觀上,甲下毒之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具條件因果關係,然於客觀可歸責性上,雖甲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然因乙係丙急救時不慎誤用藥劑,導致乙不治死亡,為「反常之因果歷程」,不可歸責於甲,故應論未遂

(二)構成要件該當性

1.主觀上,甲具毒死乙之殺人故意

2.客觀上,在乙的飲用水中下毒與乙差點死亡之結果間,具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依主客觀混合理論已達著手但未遂

(三)違法性及罪責

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責

(四)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1.得否成立§27Ⅰ中止未遂之「結果不發生」?

2.本題,因毒藥份量不足以致死,為未遂,然甲見乙之慘狀,趕緊送乙至醫院急救之防果行為,已消滅了乙可能因中毒而死之風險,成立§27中止未遂(法蘭克公式:得為而不欲為),減免其刑

詳解 提供者:程芸莉
一 甲毒死乙之星為,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
詳解 提供者:蔣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