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為鰥夫,育有子女乙、丙、丁等3人,乙之子女為戊、庚等2人。乙結婚時,甲贈與乙價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A地一筆。嗣後乙離婚,民國109年6月間乙因病亡故,乙之遺產(含A地)由戊、庚繼承。甲於114年8月間死亡,遺有價值2,000萬元之B地一筆及現金400萬元。丙為丁於115年4月2日設立擔保「丁對丙於115年4月1日訂立之200萬元消費借貸債權」之普通抵押權,丁在同年4月3日始匯款200萬元予丙。試問:甲死亡後,其遺留之財產應如何繼承?又丙為丁設定之普通抵押權,是否具有成立上從屬性而有效?(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