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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實務組:刑法#46511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 A 產物保險公司的營業人員,於離職後未經同意,輸入在 A 公司仍任職同事 乙的電腦帳號及密碼,登入 A 公司電腦服務系統,查詢並列印其原招募保戶之汽車 保險資料。再打電話詢問保戶是否要轉至 B 保險公司投保。甲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冠宏
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茲說明如後: (一)甲未經同意,以乙之密碼侵入公司電腦系統之行為: 其侵入行為以符合刑法第358條之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侵入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為侵入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二)甲侵入後,查詢並列印保戶資料之行為: 其侵入後,查詢並列印保戶資料,並打電話給保戶之行為,侵犯A公司以及其保戶之權益,以構成刑法第359條之規定,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以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三)綜上所述,甲未經乙之同意,以乙之密碼入侵公司,論刑法第358條之侵入電腦或其他設備罪,而其侵入後,查詢並列印保戶資料之行為,以構成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依不罰錢行為之概念,甲入侵電腦之行為,應視為取得保戶資料之前行為,故不另論罪,故甲應論處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詳解 提供者:YR.

(一)甲未經同意輸入乙之帳戶密碼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8條 侵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1.刑法第358條之侵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甲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用以取得非任職之公司資料,符合該條明文規範之刑責要件。

2.客觀上,甲已非A公司之職員,也未經乙之同意,自行輸入他人之帳號密碼。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3.無阻卻違法事由,甲成立本罪。

(二)甲未經同意查詢並列印A公司之客戶資料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他人之電磁紀錄罪

1.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之電磁紀錄罪,甲並非A公司之職員,取得且行使該電磁紀錄導致損害於A公司。

2.客觀上,甲並非A公司之職員,也未經A公司之同意,利用他人帳號竊取A之電磁紀錄,並且行使損害A公司。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3.無阻卻違法事由,甲成立本罪。

(三)由於甲一行為同時侵害兩種法益,應以刑法第55條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