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未經同意輸入乙之帳戶密碼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8條 侵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1.刑法第358條之侵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甲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用以取得非任職之公司資料,符合該條明文規範之刑責要件。
2.客觀上,甲已非A公司之職員,也未經乙之同意,自行輸入他人之帳號密碼。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3.無阻卻違法事由,甲成立本罪。
(二)甲未經同意查詢並列印A公司之客戶資料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他人之電磁紀錄罪
1.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之電磁紀錄罪,甲並非A公司之職員,取得且行使該電磁紀錄導致損害於A公司。
2.客觀上,甲並非A公司之職員,也未經A公司之同意,利用他人帳號竊取A之電磁紀錄,並且行使損害A公司。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3.無阻卻違法事由,甲成立本罪。
(三)由於甲一行為同時侵害兩種法益,應以刑法第55條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