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甲無財產,乙自其父親得有 A 屋價值新臺幣 5000 萬元,並經營一家服飾店,尚有債務 200 萬元。婚 後,乙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逐漸償還婚前之債務。婚姻期間甲欲創 業尚欠 100 萬元資金,乙曾借甲 100 萬元。其後,甲因經商失敗,對丙 積欠 1000 萬元之債務。甲並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出軌,乙因此訴請法 院裁判離婚。起訴時,乙除 A 屋外,尚有婚後所得儲蓄之 900 萬元存款; 甲則留有對丙之 1000 萬元債務以及當初乙借他創業的 100 萬元債務之 外,並無其他財產。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乙之婚後之現金存款提 升至 1000 萬元。甲、乙各得向對方請求分配多少剩餘財產?(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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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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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
甲:無財產
乙:A 屋價值新臺幣 5000 萬元,債務 200 萬元。
婚 後
甲:欠乙 100 萬元,欠 丙1000 萬元
乙:借甲 100 萬元,婚後營利所得逐漸償還婚前之債務。
甲並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出軌,乙因此訴請法 院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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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時
甲:欠乙 100 萬元,欠 丙1000 萬元= -1100萬
乙:900 萬元存款,借甲 100 萬元,婚後營利所得逐漸償還婚前之債務(200萬)=1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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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乙:現金存款提 升至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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