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法概要#50233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私自建造一違章建築二層樓房 H,無法辦理建物登記。不久,甲去世,遺產由甲 的獨子乙單獨繼承。第三人丙未經任何人同意,將 H 樓占用。當乙發現 H 為丙占用 後,向丙主張自己為 H 的所有權人,請求返還 H,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餓了
1.《民法》第769條及第770條訂有不動產占有時效取得之規定。丙以所有之意思,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於所有權取得時效完成後取得「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之權利,以非因時效而當然取得H所有權。 2.甲建造建造H,縱因H屬違建,甲仍原始取得H所有權。依《民法》第1148條,乙自繼承開始時承受甲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樓房H由乙繼承。 3.對於該屋丙既無所有權、地上權等物權,亦非基於租賃契約占有,丙無合法占有H之權源。乙因繼承取得H所有權,縱使無法依《民法》第759條登記處分H,仍得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所有人物上請求權,向丙請求返還返還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