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人毆A至受傷 277之28
兩人將A拘禁倉庫 302之28
乙釋放A之行為,係屬B的請求,非27條自願中止。
固乙無27條之適用。
甲乙兩人成立277、302之28
(一).甲與乙毆打A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1.本題中,A 無錢償債,於是被甲與乙毆打成傷,具因果關係並可歸責於甲與乙。 2.主觀上,甲與乙具有故意。 3.甲與乙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故該當此罪。 (二).甲與乙拘禁A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 妨害自由係指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甲與乙將A拘禁於林間小倉庫,其犯罪已著手並以既遂,故成立此罪。 (三).甲與乙不得主張刑法第27條中止犯: 依據刑法第27條犯罪既已著手,因出於\"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之發生,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依題可知,乙受到 A 的友人 B 的請託,希望能放 A 一馬。乙因曾欠 B 人情,所以到倉庫釋放了 A,並且將之送醫治療。乙釋放A並非出於己意又妨害自由屬繼續犯不得為中止未遂之考量,故無刑法第27條之適用。 (四).綜上所述,甲與乙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與第302條妨害自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