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合法居留先收容,確定被害人才會改安置,印象中有考過類似選擇題
(一) 所謂鑑別(Identification)指涉的是中央主管機關結合科技、心理學、社會學等種種科學方法,對疑似為人口販運被害者以客觀方式對特定受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所訂立之評估技術。
(二) 依〈人口販運防治法〉第11條之各項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法院審理中,知悉有人口販運嫌疑者,應立即移請檢察官處理。司法警察、檢察官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中,必要時,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亦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鑑別人員實施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前,應告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被害人保護)。
(三) 承上述,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應依法提供安置保護;若其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於完成鑑別前,應與違反入出國(境)管理法規受收容之人分別收容。此分別收容之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若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即應依法提供安置保護,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有關收容之規定。另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6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