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設時之一般規定
需裝設在避難時易於接近處,且與建築既有的避難設施(如安全梯)保持距離
避難器具之開口部須上下樓層錯開,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
開口部有安全裝置
避難器具需固定在開口部,或是可隨時裝上開口部
開口面積
寬45cm*高cm100或是寬50cm*高80cm
開口離地面的高度需在150cm以下
操作面積
需0.5m2以上且任一邊長至少60cm
(不含器具所佔的位置)
下降空間
下降中心點為圓心,半徑50cm的圓形,且突出物在10公分以內
距離電線需120cm以上
並依設置標準圖例,下降中心點(掛上緩降機的位置)距離牆面15cm~30cm
下降空地
為下降空間在地面的投影面積
繩子位置
吊掛位置應約在開口部的中央處
繩子長度
應能符合下降地點的長度
支固器具之規定
應符合CNS2473、CNS4435或具有同等強度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