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鳴動方式分為幾種,其優缺點
1.一齊鳴動:
一齊鳴動為火警發生時,使全區的地區音響全數鳴動,此鳴動方式的優點為火警發生時,該區域的所有人員都能接收到火災訊息,能夠及時的做避難逃生動作,但缺點是如果場域避難逃生動線規劃較不完全或較少的情況下,大量人員在避難當下可能造成推擠或踩踏而造成傷亡。
2.分區鳴動:
分區鳴動為火災發生時,會以起火點的直上層及下面樓層做做鳴動,此鳴動方式的優點是在高樓層建築物時,避免因地區音響的鳴動而使整棟人員驚慌,造成避難逃生動線壅塞,能解決一齊鳴動所造成的問題,並優先疏散在起火點之人員,缺點是等到其他起火點樓層感知到探測器,火勢已蔓延,可能會對其他樓層人員造成逃生不利。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鳴動方式之規定
第113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層以上者,依下列規定:
1.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2.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各層鳴動。
3.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該樓層與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4.前三款之鳴動於十分鐘內火受信總機在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
(三)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火警音響鳴動
第135條
1.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響警報應以語音方式撥放。
2.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