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肉桶立法,指立法者(民意代表)藉著法案或預算的研擬或審查,夾帶著對自身所屬選區有所利益的法條,如地方建設經費,但對整體社會或原法案卻未必有所益處。
例如審查有關交通前瞻計畫的部分,有委員試圖發展選區交通建設,而在該計畫之相關預算案中提出增力該地區捷運設施之預算建議。
2. 滾木立法,則指立法者(民意代表)彼此間以投票贊成或反對議案方式,取得交換利益的互惠式同意。亦即透過交換利益的手段,商請其他立法者支持自身所提議之法案獲預算案,以獲得通過,並承諾次回也將支持受商請之立法者所提之法案獲預算案等,結果將有利自己及自己的選區,互蒙其利,有交相賊之心態。
如有民代盼該選區所屬縣市發放老人津貼,希望獲得其他民代支持,並承諾事後將支持其他民代所提之法案或預算案。
3. 肉桶立法跟滾木立法都源自於選區民意代表自身利益為考量,這些自身利益包含是否能在該選區再次連任、是否能夠獲得選民支持、是否爭取到該民代之法案通過率,甚至有回扣佣金等嫌疑。然而這樣的立法過程,不僅將導致公共利益的損害,也恐導致立法程序上的疏漏,致不力公共性的法案或預算案得以通過,進一步造成國家資源或社會成本的浪費。
肉桶立法 立法者藉著法案或預算的研擬或審查,夾帶對自身所屬選區有所利益的法條。理由:
1.美國總統的否決權只能覆議整個法案,不得覆議其部分,使國會議員有機可趁,在總統屬意的法案中,附加進自我選區的利益。
2.美國的敵對政治,總統和國會可能分別由不同政黨掌握,形成分立政府。
滾木立法 立法者彼此之間以投票贊成或反對議案方式,取得交換利益的互惠式同意。理由:
美國在參、眾兩院,雖設有如英國國會內的黨鞭,但黨紀薄弱的黨鞭無法指揮所屬議員,這使得議員要爭取法案通過,必須自行與其他議員協商,確保法案更有機會在委員會與院會審議中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