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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英文組一、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法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德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日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西班牙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阿拉伯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俄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義大利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土耳其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葡萄牙文組: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110727
科目:外交◆國際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臺灣人 B 透過 B 在菲律賓當地代理人招聘菲律賓人 A 來臺灣臺北從事 家事幫傭工作。A 與 B 在菲律賓先簽署一份由菲律賓海外就業署(POEA) 針對海外菲律賓勞工所制訂的標準僱傭契約。該契約規定聘僱期間每月 薪資為 1,000 美元,契約簽署後送交 POEA 備查。A 抵達臺北後,並設 定住所在臺北。其後,B 卻要求 A 簽署另一份契約,該契約將薪資降低 為每月 400 美元。A 因身在他鄉,別無選擇,心不甘情不願地簽署該契 約。B 於起聘後 6 個月都未支付任何薪資給 A,A 向臺北地方法院訴請 B 及其菲律賓代理人每月 1,000 美元的全額薪資,總計 6,000 美元。B 及 其菲律賓代理人則主張依中華民國法律,第二份契約具法律效力,A 應 受拘束。設二份契約均無準據法之明示約定,問本案準據法如何適用? 何謂公序良俗原則?本案有無公序良俗原則之適用?B 主張有無理由?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