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臺灣人 B 透過 B 在菲律賓當地代理人招聘菲律賓人 A 來臺灣臺北從事
家事幫傭工作。A 與 B 在菲律賓先簽署一份由菲律賓海外就業署(POEA)
針對海外菲律賓勞工所制訂的標準僱傭契約。該契約規定聘僱期間每月
薪資為 1,000 美元,契約簽署後送交 POEA 備查。A 抵達臺北後,並設
定住所在臺北。其後,B 卻要求 A 簽署另一份契約,該契約將薪資降低
為每月 400 美元。A 因身在他鄉,別無選擇,心不甘情不願地簽署該契
約。B 於起聘後 6 個月都未支付任何薪資給 A,A 向臺北地方法院訴請
B 及其菲律賓代理人每月 1,000 美元的全額薪資,總計 6,000 美元。B 及
其菲律賓代理人則主張依中華民國法律,第二份契約具法律效力,A 應
受拘束。設二份契約均無準據法之明示約定,問本案準據法如何適用?
何謂公序良俗原則?本案有無公序良俗原則之適用?B 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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