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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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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7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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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78088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78088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試依審計法第 14 條至第 21 條規定,說明審計職權的行使方式。 (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晏竹114高普會計雙榜
第 14 條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第 15 條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第 16 條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
第 17 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第 18 條
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
第 19 條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所舉情事,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第 20 條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第 21 條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
詳解
提供者:許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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