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Lijphart 在分析21個民主國家的體制後,將全世界的民主體制分為「西敏寺模型」和「共識模型」兩類: (一)西敏寺模型 又稱「多數模型」,以多數決為操作原則,大多分布在同質性社會的國家,如英國。其特徵如下: 1.行政權集中於議會多數黨:權力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控制,並掌有統治權,席次較少的政黨則居反對黨的地位。 2.權力融合與內閣優勢:行政權與立法權透過內閣制度融合為一;內閣藉由嚴明的黨紀控制同黨議員,進而操控議會。 3.權力不對稱的兩院制:立法權多集中在下議院,上議院只有法案的延宕權。 4.兩黨制:政局由兩大政黨主導,其他政黨影響力甚小。 5.單一面向的政黨制度:政黨的政治光譜差異僅在社會、經濟等政策的見解不同。 6.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度:在選區中以獲得最高票的候選人當選,不必計較票數是否過半。 7.中央集權政府: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 8.國會主權與不成文憲法:憲法由其他法律、習慣、規約構成,自身並無特殊地位;國會掌控大部分的政治主導權,亦可說國會擁有終極的權力。 9.排他性的代議民主:國會主權與人民主權互斥,直接民主沒有運作空間,法院亦無司法審查權力。 (二)共識模型 又稱「協合式模型」,在異質性且多元化社會的國家中較常見,如瑞士,其運作方式為尋求儘可能的多數。其特徵如下: 1.分享的行政權:行政權由所有重要政黨組成的大聯合政府掌控。 2.權力分立:內閣或統治機關和國會各自擁有行政權和立法權。 3.平衡的兩院制:兩院享有相等的權限與義務。 4.多黨制:沒有任何政黨能取得多數黨的執政地位。 5.多面向的政黨制度:宗教、經濟、語言、社會等面向均趨於分歧。 6.比例代表制:議會席次的分配由政黨的得票率決定。 7.地方分權:地方政府擁有充分的自治權。 8.成文憲法與少數否決:設定權位較高的憲法,以為眾法之法;法案的修訂需取得各黨派的協同,使各黨派擁有足夠的籌碼,形成「少數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