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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戶籍法規概要#50581
科目:戶籍法規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試就姓名條例規定,敘明那些情況下,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其用意何 在?(2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雪

一、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1. 經通緝或羈押。

2.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二、其用意在於確定人民法律關係,避免因為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造成法律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


詳解 提供者:aabb123
詳解 提供者:aabb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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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949394
經通緝或羈押 受宣告強制工作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詳解 提供者:kuolijie
姓名條例第15條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