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試說明行政秩序罰(罰鍰)與行政執行罰〈怠金〉之異同?戶籍法第 79 條規定, 無正當理由,違反該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 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 鍰。試分析條文規定之制裁性質為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一)罰鍰與怠金之異同:
1.怠金有稱之為強制金或行政執行罰、罰鍰為行政秩序罰、罰金為行政刑罰或刑事罰
2.怠金科處後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得連續處以怠金;同一事件,不得連續處罰鍰或罰金
3.怠金之處罰係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之強制,以促其履行;而罰鍰或罰金則是對於過去或現在違反法律上義務之處罰
(二)
詳解
行政制序罰(罰鍰):針對過去違反義務所為之制裁
行政執行罰(怠金):期待未來義務之履行
詳解
一、
行政秩序罰主要針對\"過去、已發生\"之違法公法之義務做處罰。
行政執行罰係對於不履公法之義務者課處怠於履行之處罰。
二、
屬於怠為履行公法上之義務之行政執行罰。
詳解
秩序罰-針對過去違反義務之行為。 執行罰-督促盡速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