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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2605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請依姓名條例,說明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的規定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普考上岸

前言
內容
(一)原住民姓名登記之事項
1文化慣俗
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台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
2回復制度
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 其已以漢人姓名為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為登記,回復傳統姓名為登記者,得申請原有漢人之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3並列登記
依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之規定 台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依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為本名者,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為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之限制
4羅馬拼音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之規定 台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為主
5符號系統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之規定 台灣原住民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原住民委員會提供
(二)一般姓名登記之規定
有關姓名條例之一般本名登記之規定,台灣原住民為姓名登記時應一併遵守
1文字使用
依姓名條例第2條之規定 辦理戶籍登記 ; 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
行明文自未使用前項所定之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之文字,不予登記
2取用方式
依姓名條例第3條之規定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姓氏在前,名字在後 ; 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2)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為區隔
3本名使用
(1)依姓名條例第5條之規定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為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2)依姓名條例第6條之規定 學歷 資歷 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 ; 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3)依姓名條例第7條之規定 財產之設定 取得 喪失 變更 存儲及其他登記時,應使用本名 ; 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