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公務人員參加政治活動的範圍是各國中較為寬鬆的。基本上,法國公務人員享有其他一般公民擁有的政治權利,法令的拘束較少,以不違反公務人員的義務為主要條件。政治活動範圍包括:
1、大多數公務人員均得自由參與政黨活動,但不得淪入政爭漩渦。
2、公務人員得參加政黨提名候選,如當選國會議員或中央政府公職,須辭公務人員職務,如當選地方公職,可休職,均可再回任公務人員職務。
3、公務人員得自由參加公務人員工會或勞工工會,並擔任工會職位,而仍在政府機關支薪。依據文官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得依法行使罷工權。」此一規定為英、美、德、日等國所不及。
4、公務人員在不妨害執行職務的情況下,得自由發表政治意見,自由參選、助選、輔選。參選期間不必辭去現職而可以休假方式競選。
5、若干特定行政人員(如司法人員)政治活動較受限制,以免妨害獨立審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