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國考績制度
1.德國「聯邦公務員法」無考績相關規定,亦無明文授權另訂考績法,僅以行政命令辦理;聯邦公務人員之考績分為平時考核與年度考績(每年有非正式年終考績,每三年則有正式考績記錄):
(1)平時考核:考核項目包含服務質量、勤惰、性格、思想與生活行動均作明確記載。
(2)年度考績
甲.工作評鑑:職權範圍、工作量、完成情形、工作方法、工作態度與專業精神等。
乙.能力評鑑:學習能力、適應力、社交、談判、組織、合作能力...等
丙.品得紀律考評:品德操守與紀律符合工作需求,並合乎公務人員標準;諸如保密、忠心、誠信等倫理標準。
2.德國高級文官績效考核分「過去表現」與「未來潛力」二部分,各有其評核項目:
(1)過去表現:包含工作成果、專業知識、工作方法等。
(2)未來潛力:宏觀周延之判斷能力、決策能力、領導能力、抗壓性...等。
3.以上考績評鑑內容由各機關人員負責,對績優人員無考績獎金,但有助於培育與陞遷參考,至工作表現不佳或品行不良者有懲戒處分。
(二)優劣得失
德國公務員陞遷,重視年資與循序漸進,如試用職轉為終身職公務員,不得少於3年及多於5年,至陞遷應循序晉升,除聯邦公務員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越級陞遷;俸級晉敘,例行每隔一年晉一級,故考績對公務員作用不大。
1.優
(1)考績與獎金無直接關係亦無比例限制,可減少主管人員壓力,得作較準確客觀之評比,相較於我國考績制度易流於形式及人情。
(2)薪水穩定增加,使公務人員得安於現職,縱才能平庸者亦同。
(3)考績為陞遷參考,欲升官者將傾其所能、力求表現,加上前述準確客觀之考績,較能拔擢真正人才;相較於我國,明知考績有失精準,卻仍作為陞遷依據。
(4)無因不服考績而為申訴或訴訟之情事,得降低有關單位業務負擔。
(5)重視高等文官考績,除對過去成果評分,並明列「未來潛力」為考評項目。
2.劣
(1)考績與獎金無直接關係,降低激勵效果,使人員趨於保守,不思改進。
(2)凡事皆一體兩面,德國以命令定考績相關規定,係賦予機關更大裁處空間,惟考績對公務人員仍有間接影響,公務人員如不服考績結果尚無有效救濟管道,甚至根本不知自己考績情形,一切如同黑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