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趨勢:
1.政府層級的減縮:省政府依法改為行政院派出機關。此外,區僅是直轄市及市以下的行政區劃,也不實施自治。
2.行政區域的調整:增列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的規定。
3.組織的彈性化:地方是否擁有政府組織權、人事權、財政權、立法權等,是檢視地方自治是否落實最重要的指標。
4.首長人事權的活化:地方首長掌握相當大的人事任用及升遷彈性。
5.行政與立法機關制衡關係的轉變:地方自治團體分別設置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立法機關負責議決地方重要事項並監督行政機關之執行,而行政機關則負責執行立法機關議決之事項與上級委辦事項。
6.府際運作模式的去權威化:而府際運作模式近年來已逐漸去權威化,中央或上級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關係由過去強調上對下及監督指揮的角色,轉化為對等合作的夥伴關係。
7.財政自我負責觀念的建立:地方政府應依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稅法通則等相關規定,努力開闢財源,力行節約支出,建立一套自主財政及財政自我負責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