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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5662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請論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 免職。」及第8條後段規定: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 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是否牴觸?(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