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鐵路以國營為原則。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
第 4 條 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
第 2 條
五、國營鐵路: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
六、地方營鐵路:指由地方政府經營之鐵路。
七、民營鐵路:指由國民經營之鐵路。
八、專用鐵路: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