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人之利害關係 (二)證人之態樣:證人吞吞吐吐、言詞閃爍、口氣不確定,前後言詞不一等。 (三)證人之心態 1、願意接受訪問的心態: (1)基於正義感 (2)基於義憤 (3)為了報仇、報復、競爭 (4)基於榮譽感 (5)基於獎賞 (6)耽於作證的病態行證人 2、不願意接受訪問之心態: (1)害怕被報復 (2)因死加害者有私交或私情,不願意出賣 (3)證人本身涉案或有關聯者 (4)個性冷漠事不關己 (5)因責任分散而不願意作證者 (四)影響事件之因素 1、客觀條件:案發當時之天色、光線等,使證人無法看清 2、案件本身問題: (1)事件存續的期間 (2)事件存續時間越短,愈不容易看清楚發生經過。 (3)事件發生的速度、高度與距離。 (4)事件的性質。 3、主觀條件(證人本身之缺陷): (1)證人具精神或心智缺陷 (2)證人壓力過大或精神不濟等 (3)證人錯覺現象 (4)證人之主觀偏見 (五)證人之印象容易產生誤差,且犯嫌無法加以對質,顧有傳聞法則之存在,偵查人員獲得證言後應加以偵查。 (六)證人真假之確認: 1、複式查證:對於重要的證言,可另外指派查訪者複詢證人;或為判斷證言之可靠性,可就相同證言言再次詢問證人,但第一次詢問及第二次詢問之間隔期間不可太長。 2、實地驗證:依序一次一個爭點處理,不強迫或誘導證人,最好隔離不相關之人,如記者等,以免造成證人困擾。 3、交叉查證:就已知之物證、事證、人證,以客觀之角度交叉比對檢驗,找出一致,排除矛盾,不可具主觀偏見為之。 4、是否與經驗法則相符 5、是否與客觀情境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