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察持檢察官所核發拘票前往張三的住所拘提張三。警察表達來意後,張 三應門,警察遂進行拘提。在拘提中,警察搜索張三褲子的口袋,發現數 包毒品,並在查看整個處所後,在十餘公尺外廚房的櫃子裡找到槍枝一把。 警察對於毒品及槍枝,均予以扣押。請問警察所查扣的毒品及槍枝有無證 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 警察所查扣之毒品,應有證據能力
- 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經合法拘提、逮捕或羈押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確保執法人員之人身安全,得對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交通工具即可處及之處所為附帶搜索。
- 依題示,本案司法警察持有檢察官核發之拘票,並表明來意,於張三應門後予以拘提,後對其褲子的口袋進行搜索,上符合本條所稱對其身體或隨身攜帶之物進行之搜索。
- 因此警察所查扣之毒品應有證據能力。
- 警察所查扣之槍枝,其證據能力應由法官以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權衡
- 警察所查扣之槍枝是否合法涉及「附帶搜索之範圍」及「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是否的入屋搜索」,以下逐次討論。
- 刑訴法第130條附帶搜索的範圍限以被拘捕、羈押者之身體、隨身攜帶物品、交通工具及所能觸及之處所。
- 依題示,該把槍枝係置於10餘公尺外廚房的櫃子裡,因此並不符合本條附帶搜所之範圍。
- 另依刑訴法第131條規定,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為執行拘提、逮捕或羈押,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處所。惟本規定係對人之搜索俾利執行拘捕或羈押,換言之一旦拘捕或羈押的目的完成,則無由對其住所進行搜索。
- 依題示,張三於應門後旋即遭警方拘提,拘提人之目的即已完成,警察自無由對其住所進行搜索,若依此,該槍枝之搜扣亦非合法。
- 由於司法警察違反程序而為搜索及扣押行為,該槍枝得否具證據能力,應依同法第158-4條尤法官秉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權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