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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勤務#4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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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勤務#43218
科目:警察勤務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勤務#43218
科目:
警察勤務概要
年份:
10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警察於執行勤務時,必要時可實施即時強制措施,如管束、扣留、使用、處置人民 之土地住宅或建築物等;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規定,有那些情形之下可對 人實施管束?管束之實施並應依據提審法之規定,於執行管束時應注意與應辦之事 項如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鄭鹹
一,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之即時強制,有以下各款情形,得對人實施管束,1.瘋狂酗酒泥罪,非管束不得救護其生命。2.暴行鬥毆,非管束不得救護其身危害。3.有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危害,非管束不得防止其危害。 二,對人實施管束至管束時起不得逾24小時,其中如有須其他機關輔助者應立即通知,且應即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及通知指定之親友,並尊守提審法相關規定告知被管束人,如認為逮捕拘禁機關違法得於24小時內,由本人或他人向逮捕拘禁機關所在地管轄之法院聲請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