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於某餐廳飲用半打瓶裝啤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自用小客 車返家,途經某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追撞乙所騎乘載有丙之機車,人車倒地,致乙受有重 傷害,丙因顱內出血,送醫不治死亡,甲趁機逃逸,經丁追上而報警查獲,當場測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點七五毫克。試問:甲上開所為,係犯何罪名?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