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察甲、乙兩人目睹前方小轎車徘徊於銀樓附近。不久小轎車駕駛丙看 到警察後,迅速開車離去。警察甲、乙隨即開槍欲射擊小轎車輪胎制止, 惟因路面不平,子彈卻貫穿了駕駛座旁乘客丁胸部,甲、乙持續開槍, 小轎車雖繼續逃,因乘客丁流血不止終至死亡,丙被迫停車。甲、乙停 車發現,丙並無其他不法行為,只是不服取締而已。試問警察開槍之合 法性為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ZhenJ警特
ZhenJ警特
詳解 #5364088
2022/03/02
三,   (一)甲乙之行為     ...
(共 5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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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林
林林
詳解 #5416739
2022/04/14
三、警察開槍行為不合法,考生試述如下:(...
(共 2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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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警特
112年警特
詳解 #5769169
2023/04/06
  依照新修法之警械條例作答     ...
(共 6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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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en
Owen
詳解 #6090237
2024/05/07

()合法性審查:

1.情狀: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1項可款之規定,員警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下論述之:

(1)非常變故

(2)騷動行為,危害治安

(3)應逮捕或拘禁之人,脫逃拒捕

(4)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物、財產等,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危害時

(5)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受強暴或脅迫或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6)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經警察告誡拋棄,仍不從時

(7)有使用依法警棍制止情形,但認為非使用警刀或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2.本題:

以本題所揭示之事實及上揭情形,甲、乙兩人開槍係因為該轎車徘迴銀樓,且一靠近即離去之事實,單就此事實而言,不符合得使用槍械之情形,是故甲、乙開槍之行為,自屬違法使用槍械行為。

3.賠償:

1.違法使用警械,依本條例1112項,請求賠償之。

2.員警甲、乙為違法使用槍械,本條例第112項,為國賠法之特別規定,僅限於員警故意之情形,機關使得對該二員警求償,依題所揭示,難謂該二員警為故意,故機關不得向該二員警求償之。

()結論:

員警甲、乙開槍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