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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警察行政: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103412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警察甲、乙兩人目睹前方小轎車徘徊於銀樓附近。不久小轎車駕駛丙看 到警察後,迅速開車離去。警察甲、乙隨即開槍欲射擊小轎車輪胎制止, 惟因路面不平,子彈卻貫穿了駕駛座旁乘客丁胸部,甲、乙持續開槍, 小轎車雖繼續逃,因乘客丁流血不止終至死亡,丙被迫停車。甲、乙停 車發現,丙並無其他不法行為,只是不服取締而已。試問警察開槍之合 法性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Owen

()合法性審查:

1.情狀: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1項可款之規定,員警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下論述之:

(1)非常變故

(2)騷動行為,危害治安

(3)應逮捕或拘禁之人,脫逃拒捕

(4)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物、財產等,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危害時

(5)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受強暴或脅迫或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6)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經警察告誡拋棄,仍不從時

(7)有使用依法警棍制止情形,但認為非使用警刀或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2.本題:

以本題所揭示之事實及上揭情形,甲、乙兩人開槍係因為該轎車徘迴銀樓,且一靠近即離去之事實,單就此事實而言,不符合得使用槍械之情形,是故甲、乙開槍之行為,自屬違法使用槍械行為。

3.賠償:

1.違法使用警械,依本條例1112項,請求賠償之。

2.員警甲、乙為違法使用槍械,本條例第112項,為國賠法之特別規定,僅限於員警故意之情形,機關使得對該二員警求償,依題所揭示,難謂該二員警為故意,故機關不得向該二員警求償之。

()結論:

員警甲、乙開槍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