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察甲偵辦殺人案時,在現場發現可疑指紋,經比對發現是有多次詐欺 前科的乙之指紋。甲遂逮捕乙帶回警察局問案。由於乙因詐欺案件曾數 度進出同一警局,熟知刑事被告權利,甲於詢問乙之前未再行告知刑事 訴訟法第 95 條之相關權利。由於乙面對甲的詢問均答稱「忘記了」 、「沒 印象」 。甲不耐,大聲斥責乙「不要再說謊」 ,否則「後果會很嚴重」,乙 因此自白承認殺人,後被以殺人罪起訴。審判中,乙主張其於警詢中自 白並無證據能力。請分析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