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張「功利主義」提倡自由刑:
1. 貝加利亞相信,如要使刑罰達其目的,則僅需要使其所產生的痛苦超越犯罪所產生的利益,但懲罰須明確及迅速,才可對犯罪產生嚇阻作用。
2. 促使國家應停止對犯罪嫌疑人言刑庫打及折磨,嚴厲及殘忍的懲罰是沒有必要的,並反對毫無區分的使用死刑。最重要的是建立犯罪與刑罰的比例關係,限制刑罰範疇,以此達到預防凡罪的目的,促使「人治」逐漸變成「法治」。
(二) 對犯罪與懲罰的觀念
為了避免戰爭與混亂,以法律來形成一個契約化社會,國家有權力懲罰違法的個人,且法律應平等對待每一個人。刑罰的輕重由法律所決定,應廢止死刑和刑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