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第 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以及第 7 條規定「直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請從個案管理的角度,說明執行上述法條的相關配套和可能的運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