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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警察行政: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133083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醉漢甲在公眾場所大鬧,甲之行為並未構成犯罪,警察 A 立即將甲帶到 派出所,試問:A 員警對甲之即時強制法律依據為何?試就行政執行法 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正在誕生的鴿子

擬答參考:

 

答:員警 A 將醉漢甲帶到派出所的行為,屬於在情勢緊急下,為達成行政目的(維護公共秩序、防止危害),對人民人身自由施行的行政執行措施,具體來說是即時強制中的管束。

一、性質與法律適用

  1. 法律依據的順序 警察行使職權,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該法未規定的,則適用普通法《行政執行法》。
二、 即時強制(管束)的直接法律依據
  1. 適用法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警察對於意圖自殺,或有自傷之虞或其他危害公眾安全、社會秩序之行為,應予以保護、安置或其他適當之處置者,得施以管束。
  2. 情境分析與適用:
    1. 甲的行為 醉漢甲在公眾場所大鬧。
    2. 適用要件: 甲的行為符合「危害公眾安全、社會秩序之行為」,且屬於「應予以保護、安置或其他適當之處置」的情形。
    3. 警察的措施 將甲帶到派出所,是施以「管束」的具體措施
 
三、相關法律規定之分析
  1. 一般性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實質上是行政執行法中的即時強制,規定的具體化與特別法規定。因此,A 員警的行為也間接適用了行政執行法的相關規定。
  2. 定義與發動要件:
    1.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1. 目的: 甲雖未犯罪(無義務違反),但因急迫危險仍須受管束,這正是即時強制的本質。
      2. 要件: 醉漢正在大鬧,屬於刻不容緩的情形,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3. 結論: 員警 A 的行為符合《行政執行法》中即時強制的發動目的與要件。
    2.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於...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得對其管束;但依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於警察法規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3. 具體手段:
  1.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2 項: 前項各款情形,於警察法規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因此,員警 A 實施管束的具體依據應回歸適用察職權行使法之即時強制措施。
四、總結
員警 A 對醉漢甲實施即時強制(管束)的行為,其法律依據關係如下:
  1. 直接依據(特別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對危害社會秩序者施以管束)。
  2. 間接依據(普通法): 該行為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所定義的「即時強制」的發動目的與要件;而《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2 項則指示,在警察法規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警察法規。
以上不專業見解,如文中有法條錯誤敬請告知!歡迎需要的考生參考,祝各位順利上岸,金榜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