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但書規定,有下列 3 種情形,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1.外國人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獲居留者
2.經教育部核准在台演講者
3.經政府機關部門申請在台研究者
1.與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結婚,且獲准合法居留者
2.經公立學校或合法立案之私立學校受聘擔任學術或講座
3.經政府機關或各級單位受聘擔任研究或顧問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人結婚,並合法居留
經教育部受邀之外國人來台進行講習或從事研究之相關工作
經中央主管機關受邀來台進行演講
與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本國人結婚,且合法居留者
各級政府機關受邀請來台進行演講或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大專院校進行講習或擔任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