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第九條第三項 第一項第七款(罰款)得與第三款(剝奪減少退休金)、第六款(減俸)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因此得與罰款併為處分者為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記過、申誡 懲戒法第17條 罰款,其金額為新台幣1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行政院秘書長 為特任 屬政務官 依懲戒法第四項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新法: 1.政務人員不適用:休.降.記 2.離職或退休之公務員適用:剝.減.退 3.公務員適:撤.休.降.減.記.申.免.剝.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