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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0658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104 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後,懲戒的處分種類新增加了免除職務、罰款以及剝奪、減 少退休(職、伍)金等三種,請問罰款得與何種懲戒併為處分,又最高裁罰金額為 多少?而何種懲戒處分不適用於行政院秘書長、縣長?(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王江儀

懲戒法第九條第三項 第一項第七款(罰款)得與第三款(剝奪減少退休金)、第六款(減俸)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因此得與罰款併為處分者為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記過、申誡 懲戒法第17條 罰款,其金額為新台幣1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行政院秘書長 為特任 屬政務官 依懲戒法第四項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新法: 1.政務人員不適用:休.降.記 2.離職或退休之公務員適用:剝.減.退 3.公務員適:撤.休.降.減.記.申.免.剝.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