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某甲為銓敘部銓審司某科科長,某日接獲檢舉指出某部法規會執行秘書不具備簡任 公務員資格,卻違法任用,請問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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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王江儀
公務員任用法第30條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