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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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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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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0658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0658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某甲為銓敘部銓審司某科科長,某日接獲檢舉指出某部法規會執行秘書不具備簡任 公務員資格,卻違法任用,請問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王江儀
公務員任用法第30條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