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 國籍之甲應聘來臺工作,在臺灣與我國女子乙結婚,並收養我國籍之 少年丙為養子。多年後甲因病死亡,在 A 國及我國均遺有其收藏之珍貴 珠寶與銀行存款。A 國法律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養子不得為繼承人。 乙、丙就甲之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執,在我國法院涉訟。請問:我國法 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