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 國籍的國際知名演員甲女與我國籍知名演員乙男在民國(以下同)107 年 1 月以盛大婚禮結婚後定居我國,並於同年 12 月生一女丙。甲與乙 均對丙疼愛有加。然甲與同住之乙之父母、姊妹因語言和文化差異屢在 溝通上摩擦衝突,同時也無法適應我國氣候與社會,且因 109 年起發生 新冠疫情後,甲長期無法回 A 國探親,極為想念家鄉親友。111 年 1 月 間,甲因故與乙大吵後,趁乙及其家人外出購物時,帶丙離開住所投宿 同國籍朋友住處。甲原本考慮購買機票帶丙離境前往 A 國,但是隔日在 原生家庭家人及朋友勸說下很快打消念頭,並將自己與丙所在與聯絡方 式通知乙,與乙保持分居狀態大約 2 個月。此一期間,乙雖無法與甲、 丙見面,但是可打電話或以視訊方式與丙通話。其後甲、乙進行離婚訴 訟,乙乃對甲逕自帶丙投宿友人家,不使其與丙見面的行為提起告訴。 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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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 第240條 1.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3.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241條 1.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