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 市政府訴願審理機關於審理訴願案件時,發現原處分機關適用法律錯 誤。然若依據正確之法律規定,訴願人將會受比原處分更為不利之處分時, A 市政府訴願審理機關得否撤銷該處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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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48468
2026/04/22
【速記版】? 結論:不得撤銷原處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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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ie
winnie
詳解 #7349938
2026/04/23
不得撤銷原處分(亦不得改為更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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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翰
宗翰
詳解 #7381555
2026/05/23

A市政府應撤銷該VA,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
(一)按訴願法81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二)次按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本條但書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應僅拘束訴願審理機關,不及於原處分機關。訴願審理機關如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原處分機關於正確認事用法後,尚非不得做出較原瑕疵處分,更為不利於訴願人之處分,以符依法行政原則。
(三)查本題A市政府訴願審理機關發現原處分機關適用法律錯誤,致訴願人受有比原法律規定較有利處分,顯於法不符,A市政府訴願審理機關應撤銷原行政處分,並應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其另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