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法庭之意義:
職務法庭是設在司法院底下的專業法庭,專職審理法官及檢察官懲戒、職務處分救濟、影響獨立審判救濟等案件。職務法庭為一級一審,由5位法官組成,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審判長,並由4位具有10年以上年資的法官擔任陪席法官,其中至少有一名需與被懲戒人同一審級,以確保對該審級的事務有所了解。
另外,為確保法官的公正性,希望機關、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選出適當的法官人選。共遴選法官12人(每審級各4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3年。
(摘自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15107/)
(二)職務法庭之審理範圍:
法官法第47條規定,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
1.法官懲戒之事項:
法官法第49條規定,法官有同法第30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而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如故意或重大過失積案不結,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未辭職而參與選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等)
2.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職、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3.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4.其他法律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