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甲為經濟部所屬公司組織型態之獨資經營事業乙之勞工,自民國 77 年 9 月 16 日起 受僱於乙,退休生效日期為 104 年 11 月 30 日,工作年資計 27 年 2 月 14 日,即 42.5 個基數。甲獲核准退休前六個月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85,000 元,其遂主 張乙應給付 3,612,500 元退休金。惟乙則將甲前於 65 年 1 月 3 日至 76 年 6 月 30 日 任職於另一國營事業已領 23 個基數之資遣費合併計算,僅給付甲 22 個基數之退休 金 1,870,000 元。經甲向丙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局以乙違反作為保障勞動條件最 低標準準據法之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退休金給與基數應於不同事業單位而分別計算 規定,依同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80 條之 1 規定,對乙作成 A 函,處 50 萬元罰鍰, 並公布名稱。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二、乙復主張,退萬步言,縱使系爭事件在法制上確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退 休金,然因其為經濟部獨資經營之事業,基於行政一體,應受經濟部及其上級 機關之指揮監督。於發放員工退休金事件上,負有遵循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相關 行政法規、行政院、經濟部函釋之服從義務,並無自行片面決定排除適用,逕 以勞動基準法作為計算退休金準據法之可能。故而,在法制上實欠缺遵守勞動 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57 條所課予行政法上義務之期待可能性。A 函未認知到其 無可歸責性,而仍處罰,自有違誤。乙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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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
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釋275)。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
過失者,不予處罰。」亦為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此乃係因現代國家基於「有責
任始有處罰」之原則。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民時,應按構成要件「該當性」、
「違法性(含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有責性或可非難性(含有無阻卻責任事由)」
三個階段分別檢驗,確認已具備無誤後,方得處罰。行為人如欠缺期待可能性,亦可構
成「阻卻責任事由」。亦即雖認定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亦具備責任能力,惟仍容許有
「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無期待可能性即屬之,縱行政罰法或其他法律未明文,亦當
容許此種「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釋685)。又凡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
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
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是公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
特殊處境,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上開行政法上義務即應受到限制或
歸於消滅,否則不啻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其遵守義務之情況下,為其不得已違背義務之
行為,背負行政上之處罰或不利益,此即所謂行政法上之「期待可能性」原則。
本件被上訴人為國營事業,與經濟部間之關係,為公法關係,應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及經濟部的指揮監督,則其函釋,被上訴人之代表人如不遵守,除可能遭懲處,或依公
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甚至可能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他人罪嫌移送檢方偵辦。此
際,實難以期待被上訴人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及經濟部函釋而不由,反去遵守
前揭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實屬欠缺期待可能性,而無可非難性,自不應對其加以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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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好長..........好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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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之主張無理由
1.系爭函釋之性質:行政程序法159=>行政規則
2.重要性理論 層級化保留體系(釋字443) 薪資=>人民財產權
3.題示之函釋(行政規則)規範違反勞基法(法律位階),牴觸法律優位原則,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結論:乙不得主張系爭行為屬依法令行為而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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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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