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制訂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管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所稱一定規模以上公共眾使用之建築物如下:
1.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2.理容院、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歌唱視聽場所(KTV)、酒家、酒吧、酒店。
3.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4.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所。
5.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6.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7.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場。
8.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依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條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經罰緩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法,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