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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096年高等一級暨二級民法刑法總則研究#52277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何謂停止條件?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何時發生效力?設甲與乙約定,乙如高 考二級考試及格,則贈與乙某車,於放榜前甲故將該車破壞,並於乙榜示及格後, 交付該遭破壞之車予乙,問乙是否只能接受該已遭破壞之車,或能對甲為如何之主 張?依據為何?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何謂停止條件?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何時發生效力?依民法§99規定

b.甲與乙約定,高考二級及格則贈與乙某車;甲乙之間訂立贈與契約。而這贈與契約並非現在生效,是要以高考二級及格才生效,所以它是一個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

c.乙是否只能接受該已遭破壞之車,或能對甲為如何之主張?這附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在乙考試及格後當然就成就,那乙當然可以向甲請求交付該車;而甲在條件成就之前破壞該車,就符合民法§100規定,在條件成就前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得利益之行為。所以這時應認為乙除可向甲請求交付該車以外,另可根據民法§100規定,向甲請求侵害期待權的損害賠償。